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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厅 劳动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地方税务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总工会 【颁布日期】:2003-3-7
【法律文号】:豫经贸企改〔2003〕210号 【执行日期】:2003-3-7
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厅 劳动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地方税务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总工会
豫经贸企改〔2003〕210号
【字体: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辖市经贸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人行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出台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改制分流的总体思路
  1.《办法》的出台,是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和企业要抓住机遇,充分用足用好有关政策措施。要从企业实际出发,搞好规划,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制分流工作。
  2.做好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必须要有针对性地重点解决分离企业的产权关系、劳动关系和隶属关系。要从产权上与原主体企业理顺关系,使改制分流单位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对进入改制企业的人员,要采取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置方法,改革劳动用工制度,构建新的劳动用工机制;要改变主体企业与辅业之间原有的按行政隶属关系进行管理的方式,建立以资产关系为纽带的母子公司的管理模式。
  3.要按照《办法》要求,规范操作,对有关资产的处置,要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防豫经贸企改〔2003〕210号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在经济补偿、劳动关系变更或解除、社会保险接续等方面,要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改制分流的范围
  1. 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按照《办法》规定,实事求是,合理界定“三类资产”的范围,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实施改制分流,放开经营,以精干主业、减员增效,安置富余人员。  
  2.改制分流的范围一般包括:
  ——为主业服务的一般性加工制造和修理单位,普通客货运输及修理单位;
  ——工业企业内建筑、安装、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企业自办的餐饮服务、宾馆饭店、旅游、商贸、房地产、物业管理等多种经营单位;
  ——企业自办的有条件进入市场的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等社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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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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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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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节录)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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