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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颁布日期】:2003-1-29
【法律文号】:豫国税发〔2003〕33号 【执行日期】:2003-1-29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2003〕33号
【字体: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
  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认真贯彻执行。其中,该通知中第六条 明确: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对于此规定的适用范围问题,经请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答复,该起征点调整政策不是仅适用于下岗失业人员,而是对全部个人(即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为此,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对我省具体的增值税起征点明确如下,请一并转知所属,贯彻落实。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省辖市为月销售额3000元,县(市)及农村为月销售额2500元。 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省辖市为月销售额2000元,县(市)及农村为月销售额15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省辖市为每次(日)销售额170元,县(市)及农村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各地在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有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
  (转发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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