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颁布日期】:2003-1-24
【法律文号】:豫医保[2003]1号 【执行日期】:2003-1-24
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豫医保[2003]1号
【字体:  
关于规范部分临床综合性常规检验检查项目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通知

  省直各定点医疗机构: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不断有一些参保职工和医务人员反映,部分综合性的临床常规检验检查包含的收费项目繁多,有些所包含的收费项目对疾病诊疗无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意义,造成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的不合理支出。为减轻参保职工经济负担,按照既满足临床需求又避免不合理支出的原则,经组织有关专家多次研究讨论,并征求部分定点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了省直医保部分综合性的临床常规检验检查项目内容、医疗保险最高支付标准(见附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附件所列各项为临床综合性常规检验检查项目,一般情况下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未列入项目的费用,少于所列项目的按实支付。确因诊疗所需进行其他项目检验检查的可单独支付,但应在病历中记录进行检验检查的原因,未说明原因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省医保中心将把所列综合性常规检验检查项目录入省直医保计算机管理系统诊疗项目库。各定点医疗机构可将所列综合性常规检验检查项目名称录入本院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做好与省直医保计算机管理系统中相同项目的对应。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患者所做表中所列项目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发现多收费或将超出费用转嫁参保患者的,相应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病历中检验检查单据不全或没有相应检验检查单据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附件:临床常规化验检查项目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临床常规化验检查项目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检验项目           项目内涵              单项价格    基本医疗保险
  最高支付标准
  血常规       全血细胞计数+三分类                      16

  
本文共6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北京市2009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2007年调整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布河南省省直第一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7年省直统筹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通知
·关于公布河南省第一批工伤保险转诊转院医疗机构的通知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