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费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及宁政发[1998]269号文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申报2003年度(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缴费基数的确定 缴费职工个人以本人确认的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2003年度的月缴费基数,缴费单位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为单位缴费基数。 二、缴费基数的申报方式和时间 缴费单位应以报盘方式申报缴费基数。2003年2月10日起至2003年3月10日前,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提供拷盘服务。确无条件报盘的缴费单位,应于2003年2月10日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南京市参保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花名册》。2003年3月底前,各缴费单位将《2003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表》(见附表)和已录入完毕的缴费基数磁盘或已填报的《南京市参保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花名册》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附报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2002年度《劳动情况表》; 2、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其他与本单位工资总额有关的资料。 三、其他事项 1.缴费单位须按实申报缴费基数,凡缴费单位瞒报、少报缴费基数的,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2.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参保职工本人签名确认。职工确认的方式可由职工本人直接在《南京市参保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花名册》上签名,或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设计签名表,也可采取“申报缴费基数”情况公示的方法。签名确认表(或公示结果)将作为劳动保障部门在个人和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时仲裁的依据之一和评估社会保险费申报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 3.对工资收入低于我市2002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和高于我市2002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0%的职工,待2002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后,其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整并通知各缴费单位。 4.至2003年6月底仍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暂按该缴费单位2003年6月份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 5.缴费单位均按2002年底参保人数申报缴费基数。2003年1月至6月新增的参保人员,其2003年7月以后的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2003年6月份实际缴费基数确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处理。 6.实行特殊分配形式(包括实行工资包干、提成、承包以及各类按要素分配等形式)的单位和职工,缴费职工个人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基缴费基数为2002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7.在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的缴费单位,其2003年度缴费基数由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通知精神组织申报。 8.参加养老保险的自由职业者,自2003年7月1日起直接到市建行、市商行各营业网点办理缴费基数申报事宜。 9.参加医疗保险的协保人员,其2003年度缴费基数按2002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申报。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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