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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8
【法律文号】:豫劳社职技函[2003]1号 【执行日期】:2003-1-8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豫劳社职技函[2003]1号
【字体:  
关于加强出国人员换发《职业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持《职业资格证书》出国务工人员日益增多。为增强《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权威性,确保《职业资格证书》的国际声誉,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省出国人员换发《职业资格证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当地《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严格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及工作程序,切实加强基础建设,确保被鉴定者的鉴定资料真实、准确,不断提高鉴定工作质量。
  二、出国务工人员应将原《职业资格证书》更换为中英文对照的《职业资格证书》。办理换证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1.符合鉴定申报条件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培训结业证、原技术等级证或职业资格证书等;
  2.本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
  3.鉴定考核档案原件及复印件;
  4.出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护照并签证、劳务合同、对方邀请函等;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出国务工人员换发《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对经本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要首先进行初审,确认出国务工人员的持证资格及证书真伪,并在《河南省出国人员换发职业资格证书情况登记表》(附后)中签字盖章。
  四、省厅对出国人员的持证资格、证书原件、鉴定档案、出国证明、本人身份证明及鉴定成绩进行复审,复审合格予以换发《职业资格证书》。如有异议,将指定鉴定机构对其技能水平重新进行复核或直接拒绝办理。一旦发现问题,将追究原鉴定机构、原发证机关及经办人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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