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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苏民优(1993)18号、苏财行(1993)192号及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宁民优(1995)247号、宁财社(1995)431号文件精神,依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今年我市将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为: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每人每月604元,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每人每月483元,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每人每月362元。提高护理费所需经费,仍从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事业单位比照执行。 各区县、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标准执行,按月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标准的落实和及时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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