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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我省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原省劳动厅、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对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进行调整的通知》(云劳[1996]179号)精神,决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为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档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1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按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 二、调整标准 企业离休人员按机关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基本养老金,每月增加数额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具体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离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工[2001]37号)的规定进行调整。 企业离休人员按本通知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列入计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档差所需的资金,参加企业基本养老金保险统筹的,由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统筹的,由原渠道列支。 这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离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在2002年5月30日前完成调整兑现工作。 各地州市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档差的具体方案,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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