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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在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非财政供养和部分供养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省属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后比照执行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医疗照顾人员专项医疗补助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省直医疗保险分中心参保的中央、省属单位的在职和退休人员可以比照云政发[2001]80号和云劳社[2001]208号文件,执行省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 二、凡在省直医疗保险分中心参保的中央、省属单位,符合云劳社[2001]124号文件规定的医疗照顾人员范围条件,持有“干部就诊证”的人员,可以按照124号文件规定的办法,享受专项医疗补助待遇。 三、比照省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执行的中央、省属单位,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由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5%的比例提取,按月向省直医疗保险分中心缴纳。 四、2002年医疗照顾人员的专项医疗补助经费,由所在的单位按人均3000元一次性预交省直医疗保险分中心,待年终结算时资金如有缺口再作调整或补交,以后按上年人均实际发生数交费,由省劳动保障厅发布。 五、省属转体改制的单位,其比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医疗照顾人员的费用按新人新办法由单位负担,老人老办法由财政负担。 六、中央、省属单位向省直医疗保险分中心缴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和医疗照顾人员专项医疗补助费,要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七、在省直医疗保险分中心参保的中央、省属单位比照省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医疗照顾人员的专项医疗补助从2002年5月1日起执行,经费亦按比例缴纳。 八、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后个人帐户资金太少而个人负担比例增加的矛盾,中央、省属单位可按照云政发[2001]80号文第五条 规定,对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按一个月工资标准实行补助,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九、今后省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医疗照顾人员专项医疗补助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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