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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6-16
【法律文号】:津劳办[2003]189号 【执行日期】:2003-6-16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办[2003]189号
【字体:  
关于转发宁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上,得到了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镇、居委会的大力支持,落实了岗位,明确了责任,建立了制度,形成了机制。近日,宁河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借鉴,并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把再就业消毒保洁队转建为公益化就业组织的通知》,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动争取区县政府领导的支持与指导。在此基础上,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组织指导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使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的安置工作,落在实处并形成长效机制。
  附件:宁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意见

  附件:
  宁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意见
  宁河政发[2003]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促进我县下岗失业人员中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以上(简称“4050”)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形成长效帮扶机制,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3]2号)精神以及国家和天津市再就业有关政策,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由政府投资开发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重点安置“4050”人员,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我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紧紧围绕落实再就业政策,按照“四个到位”即:领导到位、人员到位、工作措施到位、政策扶持到位和“五个对接”即:与行政事业单位对接,开发门卫、勤杂工岗位;与房管部门对接,开发物业管理岗位;与环卫部门对接,开发卫生保洁岗位;与公安部门对接,开发保安及停车场管理岗位,与街道居委会对接,开发劳动保障协管员岗位;充分发挥政府和各职能服务部门促进就业的作用,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带着深厚的感情,帮助就业特困群体实现再就业,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困难群体,人人帮助困难群体的社会环境,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4050”人员再就业工作。
  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的门卫、勤杂工等岗位;
  2、由县房管局和芦台镇政府改造的社区物业管理服务岗位;
  3、由县环卫局管理的公共卫生保洁岗位;
  4、街道社区协管员岗位;
  5、停车场管理员岗位;
  6、其他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以上各种岗位中,凡招用外省市人员及本市农民工、退休人员、企业内退等人员的,要予以清退,用以安置“4050”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
  重点安置符合市委、市政府津党发[2003]2号文件规定条件、持有天津市《再就业优惠证》的、我县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
  四、公益性岗位的认定与管理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审核认定,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公益性岗位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归口管理,用人单位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人员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实行劳务派遣并负责管理,同时提供岗前培训、劳务协议订立、人事关系转移、社会保险接续等服务,并负责办理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手续。
  五、工资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从事公益性岗位人员,其工资由县财政筹集的再就业资金负担。根据市委、市政府津党发[2003]2号文件精神,对公益性岗位按照“鼓励就业、适度补贴”原则,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岗位工资补贴。月工资低于500元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月工资高于500元的,补贴标准为公益性岗位工资收入的30%。
  从事公益性岗位人员,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可以享受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中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缴费基数按天津市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岗位工资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各种福利待遇按国家和天津市现行政策执行。
  六、本意见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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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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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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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6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三类企业依法退出市场安置因工致残人员有关问题的解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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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意见的通知
·批转市民政局天津警备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对《关于<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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