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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3-2-11
【法律文号】:大劳发[2003]8号 【执行日期】:2003-2-11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大劳发[2003]8号
【字体:  
关于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辽宁省社会保障试点实施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和操作问题的意见》(辽社保办发[2001]6号)文件规定,为保证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工作能够顺利、平稳进行,现就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向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由大连市企业失业保险基金、事业失业保险基金(含区市县事业失业保险基金)共同筹集。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由于2002年各区市县企业失业保险基金接近赤字运行,2003年,企业失业保险基金当期收入,除支付当期正常失业金外,不能满足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失业金发放。经研究决定,发放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使用事业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市内四区由市事业失业保险支付,其他区市县由当地事业失业保险支付。区市县事业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支付的不足部分,由市里统筹解决。
  从二月份开始,市、区市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要求积极筹备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保证事业基金到位。对已挤占挪用的基金,立即追回;已存入定期储蓄的,如能保证当地资金支付,可以继续存储,否则必须取出用于支付。到位后的基金除正常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外,不可再做其它使用,一旦出现基金挪用情况,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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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理规程》的通知
·关于省直管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移交给属地社区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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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辽宁省2003年省对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失业保险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关于实行失业人员就业实名制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扶持大龄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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