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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3-18
【法律文号】:大劳发[2003]21号 【执行日期】:2003-4-1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劳发[2003]21号
【字体:  
关于调整在职肾透析患者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减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肾透析患者的个人医疗费负担,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4月1日起,参保在职肾透析患者(含血透、腹透)门诊透析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由原12%调整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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