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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3-18
【法律文号】:大劳发[2003]21号
【执行日期】:2003-4-1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劳发[2003]21号
【字体:
大
中
小
】
关于调整在职肾透析患者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减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肾透析患者的个人医疗费负担,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4月1日起,参保在职肾透析患者(含血透、腹透)门诊透析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由原12%调整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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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2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与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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