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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伤、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需要的其它材料。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对其进行审核。 (三)按照审定原则,经审核具备定点条件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证书》或《大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四)本办法印发前确定的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须按上述规定重新审定。 (五)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书》,《协议书》有效期为一年,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五、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管理 (一)考核标准 1、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伤、生育保险管理部门健全,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工伤、生育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有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制度,能及时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评残、劳动鉴定和经办机构的审核、检查工作提供准确、真实的相关病历及相关材料。 2、认真执行工伤、生育保险就医管理的各项规定和《协议书》规定,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伤病分开、病育分开;诊治中做到“三合理”“三统一”,医疗机构的管理部门对工伤人员的特殊医疗、目录外用药的审批及管理工作规范,并有相应的记录和存单;工伤、生育保险就医人员的病历、处方、申请单、结算单等资料书写清楚、规范、准确。 3、建立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住院患者医疗费一日清单制,收费价格公开合理,严格控制医疗费用支出,合理控制住院天数及住院费用,杜绝不合理费用支出。 4、严格按《协议书》规定为参保职工提供方便、优质、满意的服务,提供与伤情相符价廉质优的医疗技术服务。 (二)考核办法及违规处理 经办机构按考核标准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检查情况和企业及职工的反映意见,对医疗机构进行年终考核。经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做出限期整改或取消定点决定: 1、管理不善、服务质量差; 2、不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正常工作; 3、参保职工和参保单位不满意; 4、违反工伤、生育保险有关政策和就医管理规定; 5、医疗费用使用不合理,与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人均费用等情况综合平衡,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基金浪费和损失。 经办机构通过日常检查发现上述问题,除按《协议书》的有关内容予以处罚外,也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取消定点的建议。 (三)考核要求 1、对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要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日常检查考核原始资料的积累和查实,严格执行《协议书》内容和考核的有关规定。 2、各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按照考核标准和要求,加强自我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工伤、生育职工的合理医治,保证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良性运行。 六、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执行。由大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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