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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1-24
【法律文号】:大劳发[2003]6号 【执行日期】:2003-2-1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劳发[2003]6号
【字体:  
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与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各医疗机构:
  为规范城镇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现将《大连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与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与考核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镇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依据《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1995]第6号令)、《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大政发 [1998]3号)、《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1995]第4号令)、《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规定》(大政发 [1998] 7号),制定本办法。
  一、定点医疗机构审定与考核的责任管理
  大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认定和考核工作,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检查、管理和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二、定点医疗机构审定及考核的原则
  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择优定点,方便工伤、生育职工就医并便于管理的原则,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并建立能进能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取得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符合工伤、生育保险就医需求;
  (二)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有工伤、生育或产前检查医疗服务的诊疗科目,具备工伤、生育医疗服务的技术、医疗设施、设备和仪器;
  (三)配备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具备计算机联网条件及相应的操作人员,向经办机构及时、准确提供工伤和生育参保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相关信息。
  (四)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执行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履行《协议书》内容。
  四、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程序
  (一)具备上述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大连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大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2、《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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