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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02]15号)规定,为保障下岗转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现就下岗转失业人员医疗待遇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文所称下岗转失业人员,是指1998至2000年间下岗自谋职业人员中经审核认定未就业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下岗转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继续参加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缴费之日起继续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给付的医疗保险待遇,并计算缴费年限。患病住院(含门诊大病治疗)的,先根据《大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给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再以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为基数,按照《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三、下岗转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也可以暂停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自停止缴费之日起不再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给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不计算缴费年限。需住院治疗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照《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四、从2003年1月1日起,下岗转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保险卡暂停使用。如下岗转失业人员要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须在2003年3月31日以前,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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