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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合理有效地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现将调整后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人次平均医疗费用控制标准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标准含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个人按比例自付的平均费用。 二、已确定的单病种平均医疗费用控制标准、门诊部分治疗项目医疗费用标准、治疗型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标准等有关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自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与各定点住院医院签订医疗服务补充协议,明确各定点住院医院平均人次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并做好计算机软件程序调整。 四、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人次平均医疗费用控制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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