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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司法局 【颁布日期】:2003-3-28
【法律文号】:大劳发[2003]25号 【执行日期】:2003-3-28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司法局
大劳发[2003]25号
【字体:  
关于律师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
  为了切实做好律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工作,现将律师事务所和其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律师)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我市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均应当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参保和缴费
  (一)已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规定参保缴费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可继续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规定参保、缴费。
  (二)在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转为合伙制或合作制前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继续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规定参保、缴费;已参加企业或个体社会保险的,改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职人员从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之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
  (四)其他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参加企业社会保险,按企业社会保险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兼职律师在原单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仍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三、其他相关规定
  (一)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律师,按本人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
  (二)地处市内四区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按照《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大政发[2000]34号)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地处其他县市区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按本辖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原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律师,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统一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四)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本通知下发之日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从律师事务所成立和律师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2003年6月底前补缴的,可免收滞纳金。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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