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建立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目标责任制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重要措施,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兼顾,常抓不懈。要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在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二) 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严格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目标责任制。要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年底各市要制定本市下年度控制失业率、净增就业岗位、再就业资金投入、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的具体目标及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的具体措施,报省政府批准后作为省对各市考核的依据每年对各市进行年度考核。省支持地方的资金与各市的考核结果挂钩,完成任务的表彰奖励,完不成任务的通报批评,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领导责任。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计划、经贸、教育、民政、财政、建设、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银行、物价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就业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三)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抓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国家制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发展计划、经贸、公安、财政、建设、文化、卫生、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银行、物价和工会等部门建立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检查制度,定期对本地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再就业扶持政策涉及到的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本部门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检查制度,确保再就业扶持政策真正落实到基层单位和下岗失业人员身上。对违反政策乱收费的部门和不执行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新闻媒体要给予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