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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6-17
【法律文号】:湘劳社发〔2003〕127号 【执行日期】:2003-6-17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湘劳社发〔2003〕127号
【字体:  
关于做好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广铁集团、水电八局、铁五局医保中心:
  湘劳社发明电〔2001〕5号《关于切实抓好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下发两年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了认真贯彻落实,确保了全省医疗保险基金的稳健运行。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在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违反国家和省规定问题。为确保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等文件的贯彻和落实,维护医疗保险管理严肃性,确保政令畅通,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统筹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和落实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经省政府审批的各统筹地区的实施方案,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和管理规定。对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有些政策确需调整的,需报省厅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要严格按照湘政办发〔2000〕15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参保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大病医疗互助费必须由所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变通方式移交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已移交的要在7月底前收回。对各地执行情况省政府督查室将在8月份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项督察和审计。
  三、要加大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今年上半年以来,部分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收不抵支,出现了透支,主要原因是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率较低,征缴不到位。因此,各统筹地区必须采取直接向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征缴的办法,按时足额将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到位,凡当月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下月停止医疗费用的支付。
  四、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劳社厅函〔2003〕258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医疗服务协议》,并强化考核监督,确保协议贯彻执行。
  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此通知后,要认真对照检查,对出现的问题必须及时纠正,同时将有关贯彻落实的情况于7月25日前上报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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