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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3-6-13
【法律文号】:劳社部发〔2003〕18号 【执行日期】:2003-6-1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发〔2003〕18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精神,加大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再就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形成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再就业培训的工作格局
  (一)建立健全再就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再就业培训工作的实际,认定一批培训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较好的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就地就近参加培训。资质审核与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二)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再就业培训。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包括劳动保障部门综合管理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教育部门综合管理的职业技术学校及大专院校,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教育培训中心,民主党派、工商联所属的教育培训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开办的教育培训中心,劳动保障或教育部门审批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2003年9月1日后为民办培训机构及中外合作培训机构)以及其他合法的教育培训机构,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参与实施再就业培训。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要主动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三)参照以下条件,对申请定点机构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核。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任务;
  2.具有开展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实用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创业培训以及其它与再就业相关知识教育所必需的师资、教学实习场地和设施设备;
  3.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够满足下岗失业人员弹性学习的需要;
  4.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较好,基本没有学员投诉;
  5.具有一定的培训规模和比较稳定的就业渠道,培训质量好,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四)做好定点机构资质审核与认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由工会、企业、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等方面专家参加的审核小组,审核申请报告,核查办学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劳动保障部门参考审核小组意见,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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