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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2-12-31
【法律文号】:桂政办发[2002]203号 【执行日期】:2002-12-3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桂政办发[2002]203号
【字体:  
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是关系到亿万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职业病防治法》颁布一年多来,尤其是召开全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开展职业卫生安全行动以后,我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职业中毒危害得到了一定程度遏制。但有些地方在贯彻和实施中,还停留在文件、会议和口头上,行动不快、效果不大,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不知晓《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现对我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加大《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力度
  (一)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各方面的宣传作用。
  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优势,发挥街道居委会、城市宣传栏、文艺团体的作用,广泛、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参与和支持,为《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抓好对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各地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抓好对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2003年1月20日前,以市(地)为单位,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会同经贸、工商等部门共同举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班,要求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参加。通过学习培训,使用人单位明确职业病防治的法定义务,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培训工作进行督查,自治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市(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未按要求举办培训班的市(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用人单位负责人参加培训的情况由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在当地媒体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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