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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一条 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以上的社会各类人员,均可根据需要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下列人员应当按《条例》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一)从事国家和省规定的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能就业上岗的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 (二)实行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的职业院校的学生; (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 (四)学徒培训期满的学徒工; (五)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需申请获得更高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第二条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级别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申请不同级别的鉴定,其申报条件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确定。 第三条 国家没有制定职业标准且鉴定公告中没有要求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为: 经初级技能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者在同一职业(工种)工作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初级职业资格鉴定。 经中级技能培训或者中等职业教育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者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中级职业资格鉴定。 经高级技能培训或者高等职业教育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者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的劳动者可以申请高级职业资格鉴定。 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三年以上或者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名次、省级技能竞赛第一名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三年以上的劳动者,可以申请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第四条 确有技术专长或有特殊贡献的劳动者,符合省劳动保障厅规定的提前或越级申请报考条件的,或者参加国家或省级竞赛获得名次者,经单位推荐或者个人申请,报省劳动保障厅核准后,可提前或越级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五条 没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要申请获得中、高级职业资格证的,其申请条件为: (一) 申请中级职业技能鉴定:小学文化程度者,其申请之日前的专业工种年限在8年以上;初中文化程度者,其申请之日前的专业工种年限在7年以上;高中文化程度者,其申请之日前的专业工种年限在6年以上;大专(非所学专业)以上文化程度者,其申请之日前的专业工种年限在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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