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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4-29
【法律文号】:宁政办发[2001]32号 【执行日期】:2001-4-29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政办发[2001]32号
【字体: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多元化、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市政府关于《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暂行规定》及配套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建立我市多元化、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1、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根据宁政发[2000]259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市财政、税务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2、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首先应用于职工个人门诊慢性病费用的补助,以及门特病人和住院病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的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各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3、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应由单位行政、工会、职工代表共同管理,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使用制度,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并由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和职代会进行监督。
  4、企业内部应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或有关行政部门应牵头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其资金可从单位福利经费、工会经费、个人缴费(含退休人员)等多渠道筹措。职工互助互济金主要资助因病致困、因病致贫的职工。
  5、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建立和职工互助互济活动,应与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同步。
  二、用人单位可以参加市总工会举办的南京市职工医疗团体互助保险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正比例保险,对患大病、重病的参保职工给予定额补助;对参保职工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自负的医疗费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补偿。
  三、用人单位还可以参加各商业和保险公司举办的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种,如团体重大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等商业险种。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多形式的商业保险。
  四、逐步实行社会医疗救助。对没有能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社会特困人员,民政部门可实施医疗救助。因病致贫、无力支付基本医疗费的特困人员,可根据自身的不同情况,向用人单位互助互济组织、政府民政部门、社会慈善机构申请一定额度的医疗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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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
 本省相关法规
·国务院督查组莅临我区检查指导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目录》的通知
·银川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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