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基本条件:各职位任职人选的基本条件,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确定,同时还要符合以下几个方面条件: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2. 符合干部队伍结构,包括职务层次结构、专业知识结构、年龄结构的要求。 3.具有拟任职位所需的文化专业知识、理论政策水平、组织协调和文字、口头表达能力以及必要的工作经历。 4.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廉政勤政,遵纪守法,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5.在干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6.符合轮岗、回避交流的规定。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处级以下干部从事人、财、物管理,负责证、照、牌核发以及项目、经费、配额审批,且任职满5年的,须实行轮岗交流。轮岗数量一般要达到科级以上同级职位总数的30%以上。对现有应回避的人员,必须实行回避,同时防止新的应回避现象的产生。回避的有关规定按《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人发[1996]48号)执行。 五、定编定岗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一)确定内设机构编制数。按照各内设机构的职能配备及工作量大小,将省委、省政府核定的“三定”中的人员总编制数分解,确定各内设机构(处室)的人员编制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