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4-30
【法律文号】:新劳社失字[2003]24号 【执行日期】:2003-4-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劳社失字[2003]24号
【字体:  
关于切实做好2003年自治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铁路局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新疆石油管理局,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扩大我区失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再就业,现就切实做好自治区2003年失业保险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年内实现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 135万人(不含兵团,下同)。各地要以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事业单位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使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要有突破性进展。为实现此目的,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应参保单位及其应参保人数,进行一次拉网式的清查,凡应参未参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纳入失业保险。同时要了解关闭破产、改制改组企业职工的流向,及时做好续保工作,防止参保人员流失。目前覆盖率较高的地区,要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同时,扫清死角;使参保人数有新的增加,并长期稳定在较高水平;覆盖率较低的地区,要消除畏难思想,积极挖掘扩面潜力,找准新的增长点,争取有较大幅度增加。
  二、大力加强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全年基金收入达到4亿元,基金征缴率达到 95%以上,历年欠费清欠率达到 50%以上。2003年各统筹地区要进一步加大征缴力度,继续保持基金收入的稳步增长,要通过增加参保缴费人员、规范缴费基数、完善个人缴费记录、加强稽核等措施,增加基金收入,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产生新的欠费,并将历年欠费逐步收回。对于事业单位的参保资金问题,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137号)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另外,未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地级统筹的地区,务必于今年六月底前完成地级统筹工作。
  三、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作用。要保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要坚持实行按月发放;对符合条件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要按照《关于落实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紧急通知》(新劳社传字[2002]45号)要求,落实其应享受待遇。同时,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用好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
  四、认真做好失业保险宣传和服务工作。为使各级领导和广大劳动者全面了解和掌握失业保险政策,各地2003年要加强开展失业保险政策宣传工作,通过举办宣传咨询活动、新闻媒体宣传等形式,加大失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要严格执行失业保险申领发放规定,规范工作流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指导领取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建立个人求职记录,开设咨询窗口或电话,及时向失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要依托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逐步将失业保险的服务工作延伸到街道和社区。
  五、继续强化失业保险基础管理工作。今年要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统计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统计报表,提高工作效率。要根据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不同于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特点,继续完善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制度。要认真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做好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工作,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同时继续落实收支两条线,接受财政监督,严禁挪用基金,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自治区已确定2003年失业保险目标管理计划(附后),请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将计划目标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加强督促检查,保证今年目标任务的完成。我厅将据此目标计划对各统筹地区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按月向全区通报。
  附:见表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各地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
·关于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切实做好2003年自治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调整各地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费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暂行)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关于将自治区区级事业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移交驻地劳动保障部门的通知
·关于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问题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