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12-6
【法律文号】:新劳社养字[2002]99号 【执行日期】:2002-12-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劳社养字[2002]99号
【字体:  
关于不允许重复享受退休待遇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有关厅局,中央驻疆各单位:
  近来,发现有些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提前退休后,在领取退休工资的同时,又参加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些从原企业按政策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后,又在异地或跨系统重复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这种做法严重违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基本制度,必须予以纠正和制止。为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离退休人员平等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原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离开原工作单位后重新就业,要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可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人档案和原工作单位及当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未领取退休待遇的证明材料(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除外)。
  二、由于各地的社会保险网络信息系统尚未联通,离开原企业的职工异地或跨系统参保时,须提供本人档案和原企业出具的未领取退休(退职)待遇的证明及原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材料。
  三、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参保手续时要严格把关,仔细审核,对于证明没有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方可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同时要对已经参保或续保的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离开原企业又参保或续保的职工进行一次核查,如发现有重复参保或重复领取养老金的情况,应立即予以清退,并扣回多支的养老金。重复参保人员清退时,可只将个人缴费退还本人,单位缴费收归基金。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2006)
·关于发布我区2004年统筹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帐利率的通知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保证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