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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大连市经贸委 劳动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4-1
【法律文号】:大经贸发[2003]55号 【执行日期】:2003-4-1
大连市经贸委 劳动保障局
大经贸发[2003]55号
【字体:  
关于大连市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意见

  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制定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市企业实际,现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凡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  产”),改制兴办的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分流安置本企业(含主体企业内所属的其它法人单位)富余人员均可按本规定执行。
  “三类资产”即(1)非主业资产指企业需要分离的辅业资产、后勤服务单位的资产以及与主业关联度不大的其他资产;(2)闲置资产指闲置一年以上的企业资产;(3)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指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一定获利能力,并用于抵偿职工安置等费用部分的资产。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安置的富余人员,是指原企业和原主体企业息工、失业人员。
  二、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
  1.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富余人员和政策性安置破产企业分流人员合计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重新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2002年10月1日以后实行的改制企业,经有关部门共同认定后,凡符合条件的,自2003年开始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三、有关扶持政策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改制企业,给予政策扶持:
  1.改制企业占用的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按照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
  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  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2.改制企业有偿使用土地的,允许将土地出让收益统筹支付企业内部的改制成本,包括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支付改制成本后,土地受让金剩余部分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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