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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3-3-6
【法律文号】:大劳发[2003]15号 【执行日期】:2003-3-6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大劳发[2003]15号
【字体:  
关于印发《援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享受优惠的职业介绍费补贴待遇。
  (四)鼓励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就业技能。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职业培训免费政策。
  (五)对至2001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自愿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为其提供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不作为就业资源管理。
  三、援助补贴标准及程序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及办理程序
  1、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单位),经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审核列入省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计划的(含原市政府开发的社区岗位),享受岗位补助和养老、失业保险补贴。
  岗位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筹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补助。各区市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每季度要将用人单位与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和再就业情况数据等材料,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复核后,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区市县财政部门,区市县财政部门要在30日内将社区公益性岗位补助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养老和失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单位)应为所招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具体办法和申报程序按大连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大财社字[2003]42号)执行。
  2、原市政府投资开发的治安巡防岗位安排就业困难援助对象的,给予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二)至2001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及办理程序
  经本人申请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认定,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至2001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可享受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养老保险以上年市社平工资60%作为基数,补贴10%;医疗保险按上年市社平工资4%补贴。具体的补贴办法按大连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大财社字[2003]42号)执行。
  (三)职业培训费和职业介绍费补贴标准及办理程序
  凡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各类培训机构,培训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其培训费按每学时每人1.5—3元标准予以补贴;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在非公益性岗位就业,签订1年劳动合同的,每人补贴150元;签订2年劳动合同的,每人补贴225元;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补贴300元。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费补贴申领程序: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各类培训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其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申请补贴时,要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失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上月企业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凭单、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转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定后直接划入职业培训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在申请就业服务补贴时,只能按每位下岗失业人员人均享受一次就业服务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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