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市直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促进大龄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等11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精神,现将《援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援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实施办法
为援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11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精神,结合大连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援助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已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中,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经街道(含乡镇,下同)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确定为大龄就业困难援助对象。长期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人员,经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也可确定为就业困难援助对象。
就业困难援助对象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就业登记、培训登记、失业登记和日常统计等工作。
二、援助的主要内容
(一)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对就业困难援助对象单独登记造册,进行重点帮助和跟踪服务。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就业困难援助对象就业服务窗口,并列出专门的援助计划,实行专人管理,专项考核;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就业困难援助对象实行“双向承诺制度”,就业困难援助对象只要承诺不挑不拣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采取“送人上岗,送岗上门”和包人就业的办法限时推荐上岗。
(二)积极开发适合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鼓励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努力创办劳动就业互助组织。要进一步简化社区劳动就业互助组织及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创办经济实体的有关手续;完善灵活就业和非正规就业的社会保险制度;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要腾出更多的临时性聘用岗位,安置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援助对象;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享受岗位补助和养老、失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