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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2002-8-1
【法律文号】:大劳发[2002]68号 【执行日期】:2002-8-1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大劳发[2002]68号
【字体:  
关于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后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和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市县乡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实施办法〉和〈大连市市县乡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委办发[2001]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国家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后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务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二、公务员进入企业后,由调入单位持职工本人档案、调转介绍信,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填报《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贴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向调入单位提供相应的银行帐号。
  三、调入单位持职工本人档案、身份证、调转介绍信、原单位出具的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证明、《审批表》报当地人事部门审核,并由人事部门认定调转职工在机关工作年限,核定个人帐户的补贴金额。
  四、调入单位持职工本人身份证、调转介绍信、《审批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银行帐号,将个人帐户补贴额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个人帐户补贴额后,须及时将补贴金额划入职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附:《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贴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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