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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6-5
【法律文号】:劳社字[2003]42号 【执行日期】:2003-6-5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社字[2003]42号
【字体:  
转发劳动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保障局、公安局、工商局、教育局(委)、卫生局、总工会、团委、妇联:
  国务院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已于2002年12月1日施行,为了全面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现将劳动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全面准确领会其精神实质,并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全社会都来积极支持禁止和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关心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各地要加强对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综合治理,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协调机制,经研究决定,全省于7月16日至8月15日联合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劳动用工维权行动有机结合,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各级公安局、工商局、教育局(委)、卫生局、总工会、团委、妇联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市要将检查情况于9月30前报省劳动保障厅,并抄送相关部门。
  (转发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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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禁止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表彰2004、2005年度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决定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表扬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先进单位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落实《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工作分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决定
·转发劳动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监察规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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