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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2003-5-29
【法律文号】:京人发〔2003〕55号 【执行日期】:2003-5-29
北京市人事局
京人发〔2003〕55号
【字体:  
关于贯彻执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规划委员会,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4号)文件精神,现就落实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及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北京市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管理。北京地区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考务管理和资格证书颁发工作,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考前培训和注册管理工作。
  二、符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报名事宜另行通知。
  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定期注册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持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到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或其指定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五、本通知由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按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1、人事部、建设部《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略)
  2、人事部、建设部《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略)
  3、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新旧专业对照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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