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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教育厅 【颁布日期】:2003-6-26
【法律文号】:湘劳社发〔2003〕143号 【执行日期】:2003-6-26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湘劳社发〔2003〕143号
【字体:  
关于转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高职院校:
  现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的《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劳社部发[2003]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高职院校毕业生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高职院校必须高度重视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强化训练和就业服务工作,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和周密安排,采取得力措施,转变毕业生的就业观念,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能力、基层一线工作能力和创业能力;加强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提高毕业生的及时就业率和专业对口就业率,以推动职业教育培训的改革和发展,共同维护社会的基本稳定。
  二、各高职院校应按照国家职业介绍服务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配备取得职业指导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要通过调查摸底掌握每一位未就业毕业生的基本情况,与省职业介绍中心联系,连通就业信息服务网络,建立毕业生就业服务渠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努力提高毕业生的及时就业率和专业对口就业率。毕业生人数较多且具备条件的高职院校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后可在省职业介绍中心的指导与监督下从事本校毕业生的就业推荐与职业介绍工作。各市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7-10月期间应设立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的专门窗口,也可根据本市州高职院校毕业生的情况,会同教育部门举办专场招聘洽谈会,优先推荐介绍经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三、对未参加职业指导课程培训、未取得本专业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职院校毕业生,由高职院校在7-9月时期内免费组织职业指导课程培训和职业技能强化训练,时间一般不应少于30天。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愿望、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应少于3个月。毕业生培训结业后,由所在院校统一到省劳动保障厅培训处核发培训证书,在三年内作为毕业生求职择业和技能鉴定的依据。积极组织毕业生参加电子商务师、物业管理员、营销师、秘书、公关员全国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省劳动保障厅将优先审批培训鉴定资格,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优先提供有关培训鉴定服务。
  四、高职院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要注重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按用人单位要求开设课程,按毕业生的就业岗位要求组织教学内容,配备和聘请优秀专业教师,增加教学设施设备投入,以满足教学和保证质量的需要。符合职业技能鉴定条件且承诺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高职院校,可按《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尽快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已设立鉴定所但鉴定职业未包括学校主体专业相关职业的高职院校,可尽快申请增加鉴定职业。
  五、高职院校毕业生可参加所学专业相关职业的初中级技能培训与鉴定。对学校以培训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且已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经省劳动保障厅核准后可参加高级职业资格鉴定。高职毕业生在今年7-10月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由鉴定机构根据鉴定成本减免部分鉴定费用,其实际收费不得超过鉴定收费标准的75%。
  六、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应组织所属高级技工学校、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提供优质培训鉴定资源,接受高职院校毕业生的培训鉴定任务。各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高职院校毕业生的调查摸底、培训鉴定动员和组织协调工作。
  七、各高职院校应及时填报《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表》,精心制定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实施方案,并将调查表于月底前、实施方案于7月10日前报省教育厅职成处,同时抄送省劳动保障厅培训处。
  八、普通高等院校和中央、省属中专学校组织毕业生开展职业资格培训、鉴定与就业服务工作可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联系单位与电话: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培训处 0731-2212471
  E-mail:hnpx@sina.com
  湖南省职业介绍中心 0731-4458634
  湖南省教育厅职成处 0731-4714893
  附件: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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