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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2-7-25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2-9-1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字体: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和健全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制度,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包括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各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禁止个体医疗机构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育龄人员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承担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咨询以及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还应当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管理人员培训等任务。
  第三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因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并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治疗。医疗费按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职工因节育手术并发症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参照工伤事故处理;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因此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因节育手术或者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而出现医疗事故的,按国家有关医疗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无紧急情况要求施行引产的,施行手术单位必须查验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方可以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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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通报表扬2006-2007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先进单位的决定
·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复函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和生育保险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
·关于确定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海珠分院为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实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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