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5-29
【法律文号】:豫劳社职技〔2002〕50号 【执行日期】:2002-5-29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豫劳社职技〔2002〕50号
【字体:  
关于技师学院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技工学校改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0号)、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加快技工学校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劳社职技〔2001〕36号)精神,为适应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对高级技能人才的需求,发展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教育,提高职业培训的科技含量,实现职业培训的重心高移,结合我省技工学校调整改革工作,决定在全省符合条件的技工学校中认定一批技师学院(职业技术培训学院)。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高级技工学校,又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认定。
  1、在校生人数达1200人以上,高级技能培训规模不少于400人,专业设置适应社会对高级技能人才的需求,常设高级技能培训的专业在4个以上。
  2、师资要达到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其中,获研究生学历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占教师总数的5%,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中,具有高级技工学校(高职院校)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占80%。
  各门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分别配备具有高级讲师及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1人;各门专业生产实习课程至少配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1人。
  3、所开设专业必须有国家职业标准和有经省级(含省级)以上劳动部门审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有适用的教材。
  二、批准设立的技师学院(职业技术培训学院)属高级职业资格教育范畴,不独立建制,与高级技工学校实行一套班子,两个牌子。学院以培养高级工技能人才为主,承担技师晋级培训任务,开展全方位、高层次的职业资格培训工作。高级职业资格培训学生毕业时可直接参加高级职业资格鉴定,毕业后凡从事所学专业(工种)工作的,可在工作满2年后参加技师鉴定。
  三、技师学院(职业技术培训学院)在办学中还应当与高等职业教育以及普通高等教育相衔接,积极开展联合办学,实现优势和资源互补,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四、申报学校按上述条件申请,并做好可行性论证,由学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和《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2008年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培养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举办第三届全国职业培训软件大赛的通知》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地震灾区开展技工培训援助的通知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8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我省2所技校被确认为高级技工学校的通知
·关于报送2007年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总结和2008年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6〕46号文件切实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郑东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颁发《河南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作实施细则》、《河南省建设职业技能位资格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5〕274号文件加强技工学校生产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