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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2-6-24
【法律文号】:豫劳社养老[2002]27号 【执行日期】:2002-6-24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豫劳社养老[2002]27号
【字体:  
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发展,民办学校、医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拍卖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等民办非企业单位迅速增加。为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人员合理流动,现就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我省境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企业养老保险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政策。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费率确定、个人帐户建立和养老金计发办法等按照对当地企业的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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