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后,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具体工作目标,列入了各级党委、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正逐步建立责任考核体系。为使各地组织做好促进就业各项指标的考核,现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建立促进就业责任考核体系的通知》(沪府办发[2003]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本地区的促进就业考核体系。 各地在建立和完善本地区的促进就业考核体系时,要做好与落实《关于落实再就业政策考核指标几个具体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3]227号)有关要求的衔接工作,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层层分解考核指标任务,按季度进行统计分析,检查督促落实。各地考核办法(或统计考核办法)和统计分析报告,请及时报送部规划财务司和培训就业司。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建立促进就业责任考核体系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沪委〔2003〕5号),进一步明确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促进就业责任,努力增加就业,有效控制失业,从今年起,本市建立促进就业责任考核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每年新增(净增)就业岗位情况;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强化就业服务情况;促进就业的资金投入情况;地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托底情况;国有企业减员控制情况和地区失业人数控制效果等。 (一)对各区县政府,考核新增(净增)就业岗位、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强化就业服务、促进就业的资金投入、地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托底和地区失业人数控制效果等。 (二)对有关委办局、考核新增岗位和控制国有企业减员规模。 (三)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考核落实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强化配套管理服务,为促进就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