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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7-9
【法律文号】:京劳社就发[2003]121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2003-7-9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就发[2003]121号(已失效)
【字体:  
关于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劳务管理机构:
      为了维护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方便单位用人,优化首都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外地务工收费的规定,以及《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现就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取消用人单位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审批和岗位(工种)限制。
      二、用人单位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应当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上岗后30日内到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外来劳动力分中心(以下简称外来分中心)为其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三、《就业证》有效期限最长至次年3月31日。
      四、用人单位办理《就业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承办人员身份证。
     (二)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身份证、暂住证、婚育证、外埠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劳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的要求,做好本地来京务工人员《外埠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以下简称《就业卡》)的补发工作。
      六、市、区县外来分中心可以受委托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劳务管理机构代理《就业卡》补发工作。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劳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市、区县外来分中心为其代理《就业卡》补发工作。
      八、办理《就业证》收取工本费5元/证,使用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在京补办、代办《就业卡》,收取工本费每卡不得超过五元,使用委托方提供的票据。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办理《就业证》、《就业卡》过程中超标准收费,强制搭车收费。
      九、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将依法追究责任。对于违反规定超标准收费的外省市驻京劳务管理机构,市劳动保障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通报情况后,取消其在京补办《就业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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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关于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用人单位接收外埠在校生来京培训实习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录取本市新生不办理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
·关于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申报2001年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和核准待遇启用专用章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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