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劳动合同书〉中部分条款如何执行的请示》(蚌劳社字〔2003〕4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劳部发[1995]309号第30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 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同时存在违纪或违法等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理解,应与劳部发[1995]309号第30条规定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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