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颁布日期】:2003-5-15 |
| 【法律文号】:劳社秘[2003]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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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3-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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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社秘[2003]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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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同意省电力公司培训中心开展电工等社会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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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申请在所属培训中心设置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函悉。经考察、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省电力公司培训中心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对电力系统职工开展初、中级电工、维修电工、钳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鉴定应提前一个月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并在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管理与指导下开展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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