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适应劳动力市场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需求,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劳动保障部决定在全国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鉴定工作。根据劳动保障部的部署和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等级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职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分为:人力资源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2003年只开展三、四级鉴定工作。 二、申报条件 根据当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实际,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职业资格三级、四级申报条件调整为: (一)人力资源管理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4.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二)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历,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4.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5.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高中、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7.具有高中、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 三、鉴定方式 (一)人力资源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的职业资格鉴定分为知识和技能两部分。知识考试采取标准化试卷书面测试方式,考生在答题卡上作答。技能考试采取闭卷书面测试方式,考核的题型包括计算分析题、问答题和案例分析题。 (二)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和技能两部分。知识考试采取标准化试卷书面测试方式,考生在答题卡上作答。技能考试采取闭卷书面测试方式,考核的题型包括计算分析题、案例分析题和方案设计等。 四、辅导培训 为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素质,各市可认定1~2家培训机构开展相关培训工作,被认定的培训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办学资质; (二)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培训教程和有关的管理制度;对培训学员实行毕(结)业证制度; (三)具有能满足本职业教学需要的师资队伍; (四)具备必要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器材等。 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培训机构须填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登记表》(附件一)于2003年6月20日前报省厅培训处,由省厅集中报劳动保障部项目试点推广办公室备案。 五、组织办法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全国统一鉴定。试卷由部中心命题、制作;省鉴定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各市负责报名,资格审查,考场安排,收交试卷、答题卡等鉴定实施工作。 六、有关要求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重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和统一鉴定工作,要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审核报名人员资格,按有关规定做好考务工作,确保鉴定质量。今年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全国统一鉴定时间为:2003年11月9日。各地应在10月9日前将《报名与合格人员登记表》(附件二)、《统一鉴定人数及考场情况报表》(此表见《关于做好2003年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秘[2003]48号))上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设考点的市在考试结束3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本职业《鉴定违纪情况统计表》(附件三)和鉴定质量分析报告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逾期不报或材料不全的,不予办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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