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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3-3
【法律文号】:劳社秘[2003]49号 【执行日期】:2003-3-3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社秘[2003]49号
【字体:  
关于做好心理咨询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提高心理咨询从业人员素质,规范心理咨询职业资格,推动心理咨询职业化,提高全民心理健康水平,劳动保障部决定开展心理咨询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现将我省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心理咨询职业资格鉴定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经认证具有资质的试点机构承担鉴定具体工作。2003年度本省试点机构是:
  1、安徽省心理卫生协会心理咨询职业资格培训中心
  2、安徽省博大心理咨询职业资格培训中心
  二、职业等级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心理咨询职业分为心理咨询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极)和高级心理资格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三个等级。
  2003年仅开展心理咨询员的试点鉴定工作,鉴定时间7月份左右,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心理咨询员职业资格鉴定:
  (一)心理学、教育学、医学大专毕业,或其它专业本科毕业,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1年,经心理咨询员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毕(结)业证书者。
  (二)心理学、教育学、医学本科毕业,经心理咨询员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毕(结)业证书者。
  (三)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的初级职称,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3年以上,经心理咨询员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毕(结)业证书者。
  (四)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5年并能出具可靠证明,经心理咨询员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毕(结)业证书者。
  四、报名办法:
  考生报名须携带有关毕(结)业证书、心理咨询机构出据的本人从事本职业工作时间的证明、身份证及二寸免冠证件照4张。考生报名时需参加心理咨询职业素质测验,并提交《心理咨询案例报告》一份,以检验其是否适合从事心理咨询职业。
  报名时间:2003年3月10日至3月30日。
  报名地点及咨询电话:
  1、安徽省心理卫生协会心理咨询职业资格培训中心:0551-5164038
  2、安徽省博大心理咨询职业资格培训中心:0551-3627700
  五、鉴定方式
  心理咨询员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鉴定方式。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理论知识部分采取书面闭卷考试方式进行;操作技能部分采取面试考核与书面闭卷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试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核发心理咨询员职业资格证书。
  请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直有关单位积极做好宣传和有关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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