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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保障厅 省民政厅 【颁布日期】:2003-4-16
【法律文号】:劳社字[2003]22号 【执行日期】:2003-4-16
安徽省劳动保障厅 省民政厅
劳社字[2003]22号
【字体:  
关于尽快理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根据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划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实行全国社会保险的统一管理。我省省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机构于2000年10月正式划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市县两级机构改革也基本结束,但市县两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移交进展缓慢,影响了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为尽快理顺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切实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促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现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提高对进一步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巩固好已经发展起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积极探索开展以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失去土地农民、小城镇农转非人员和计划生育户等为主要对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二、尽快理顺管理体制。市、县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已经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归属,各地一定要抓紧时间尽快理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民政部门取得联系,尽快接收,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善始善终,确保移交工作平稳过渡。各地在理顺体制时,要注意切实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接续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的连续性。同时,抓住机构改革职能划转的机遇,妥善解决工作人员经费问题,确保机构队伍的稳定。
  三、认真做好移交接收工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业务操作程序复杂。各地在移交时要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民政部和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有关文件规定,切实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移交接收工作。县区级(含部分代管基金的市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移交时一定要做到先审计后移交,力争交得清楚,接得明白,不留后遗症。重点是要妥善解决好移交中的突出问题。一是机构人员。原则上人随事走,既要稳定队伍,特别是要稳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同时,要按照省民政厅[1998]107号文件规定严格控制进人;二是基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责任金”、“调剂金”同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平调、挪用、截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也不能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拆借、抵押和担保,对有违规的地方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三是档案。要严格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劳社秘[2001]72号文件要求,必须对投保人的个人档案进行核对,确保投保人的个人档案绝对准确、完整;四是固定资产。凡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出资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列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费帐的“固定资产”科目,其固定资产随职能划转整体移交。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人、财、物和职能的交接工作,办理好“移交协议、人员花名册、基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固定资产明细表”等有关方面的交接手续。在划转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保证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要严格执行政策,严肃组织纪律,严禁弄虚作假,违者必须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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