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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2-12-31
【法律文号】:黔府办发[2002]0111号 【执行日期】:2003-4-1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黔府办发[2002]0111号
【字体:  
贵州省省级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3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补助原则。
  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国家和公务员合理分担医疗费用,补助水平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基本保持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调整。
  第三条 补助范围。
  (一)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列入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省级党群机关,省人大、省政协机关,省级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和依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其他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各类别实施公务员管理制度、参照和依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中央在黔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省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部分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参照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
  (三)在筑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直管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
  (四)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省级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原则上参照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
  (五)原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在过渡期内,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参照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过渡期满,按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单位停薪留职人员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第四条 筹集标准。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75%筹集。
  第五条 个人帐户注入资金。
  为解决个人帐户资金无积累的实际,医疗保险启动之初(暂定三年)内,为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注入部分资金(以下简称“注入资金”)。注入标准如下:
  (一)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含享受待遇)和正教授(含相同职务),每人每年600元;
  (二)正副处(县)级干部(含享受待遇)、副教授(含相同职务)和工龄满30年(含30年)以上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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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下半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省级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试行办法》《贵州省省级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贵州省省级单位医疗照顾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有关医疗保障待遇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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