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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2-3-18
【法律文号】:鲁劳社[2002]13号 【执行日期】:2001-7-1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鲁劳社[2002]13号
【字体:  
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01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属于这次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范围。
  二、调整办法
  符合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按2000年12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7%调整。其中,退休人员增加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增加;退职人员增加额低于40元的,按40元增加。月基本养老金的口径,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列支渠道
  增加待遇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审批程序
  这次增加待遇,由企业填报《2001年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待遇花名册》(附件1)和《2001年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待遇审批表》(附件2),经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增加待遇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写出总结报告,连同《2001年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统计表》(附件3)一并报省劳动保障厅。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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