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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安局 民政局 医疗保险局 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公室 公积金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3-2-28
【法律文号】:沪信息办法[2003]70号 【执行日期】:2003-4-1
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安局 民政局 医疗保险局 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公室 公积金管理中心
沪信息办法[2003]70号
【字体:  
关于发布《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发布《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方便市民办理个人社会事务,保障市民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管理办法所称的基础信息,是指持卡人的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地、出生日期、户籍地址、通讯地址、婚姻状况、配偶信息和图像等信息。
  管理办法所称的相关业务信息,是指持卡人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个人养老帐户累计本息总额,个人医疗帐户、住房公积金帐户当前余额,以及劳动就业、社会救助和优待抚恤等信息。
  管理办法所称的个人相关社会事务,是指本细则第五条 第九条 所列的各项事务以及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在逐步完善过程中所能受理的其它社会事务。
  管理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是指区、县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卡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和相关业务部门的社会保障卡应用服务点。
  第三条 (区县管理机构)
  各区、县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申领、发放的组织管理,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的建设和管理,并受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个人信息查询、变更)
  持卡人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的专用设备,查询本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业务信息。
  持卡人对本人卡内信息有异议时,可以告知市信息服务中心或者相关业务部门,符合信息变更条件的,由市信息服务中心或者相关业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变更。
  第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
  持卡人符合规定条件的,持社会保障卡可以办理以下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
  (一)失业登记;
  (二)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求职登记;
  (四)申领养老保险金;
  (五)申领生育保险金;
  (六)参加政府经费补贴的职业培训项目;
  (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八)申请职业资格鉴定;
  (九)其他持卡可以办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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