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3-4-22
【法律文号】:省政府令第7号 【执行日期】:2003-4-22
江苏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令第7号
【字体:  
关于修改《江苏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2003年4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决定对《江苏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 第二款删除。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江苏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
  (1994年9月9日江苏省民人政府令第52号发布施行根据2003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富余职工是指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照先进合理的定员定额要求,核编多余的人员,以及虽然在编制定员以内,但因技术业务、劳动态度等原因,难以完成生产工作任务,而未被择优上岗的人员。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不列入富余职工范围。
  第三条   安置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从事生产、服务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企业,创办初期资金确有困难的,银行应当在贷款方面给予扶持。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在保证待业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的前提下,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安排部分待业保险基金通过贷款贴息,对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企业予以支持。
  对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第三产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税收上给予扶持。
  第五条   企业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安置本企业富余职工的任务。开办初期,企业应当按照扶而不包的原则,在资金、场地、原材料、设备、技术力量等方面给予支持,并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条   各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使用农村劳动力的管理。
  
本文共2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6年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6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对企业招用的残疾人员办理病退问题请示的答复
·转发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普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2006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我省职业院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定江苏省南京汽轮电机厂技工学校为市级重点技工学校的决定
·关于认定江苏省南京汽轮电机厂技工学校为市级重点技工学校的决定
·关于组织实施技师社会化考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