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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3-5-28
【法律文号】:宁劳社办[2003]24号、宁财社[2003]361号
【执行日期】:2003-1-1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宁劳社办[2003]24号、宁财社[2003]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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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免费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职业介绍机构实行职业介绍补贴的办法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主管局(集团、公司):
为了鼓励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介绍服务,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决定》(宁委发[2003]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职业介绍补贴的范围为:持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包括营利性、非营利性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职业介绍补贴的对象为:免费介绍本市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等四类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成功就业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
二、条件和标准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下岗失业人员成功就业,具备下列条件,可申报职业介绍补贴:
(一)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补贴标准:40元/人·次。
(二)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补贴标准:30元/人·次。
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一年内同一人只可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
三、申报和核拨
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可携带《职业介绍补贴申报表》、录用备案人员的《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以及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到所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
职业介绍补贴从市、区促进再就业资金中列支。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管理按《南京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管理和监督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在被录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年度已享受职介补贴”的戳记。
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建立台账,其中《免费职业介绍认证单》应有被推荐就业人员的个人签字、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险参保个人编号等信息。
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岗位名称、工资待遇等录用备案信息和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输入微机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骗取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江宁区、原六合县、原江浦县、溧水县、高淳县可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自行制订补贴办法。
六、 本办法执行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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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
关于修改《江苏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的决定
下一条:
关于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单位实行岗位补贴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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