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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3-5-28
【法律文号】:宁劳社办[2003]27号、宁财社[2003]362号
【执行日期】:2003-1-1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宁劳社办[2003]27号、宁财社[2003]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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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单位实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办法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主管局(集团、公司):
为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决定》(宁委发[2003]1号)的精神,现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或组织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下称“社会保险费”)补贴,制定本办法:
一、 范围和对象
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范围和对象为: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等四类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下同);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或组织。
本办法所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的本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 本市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45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 一户家庭中有两名以上下岗或失业、生活非常困难的人员;
(三)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失业人员。
二、 条件和标准
(一) 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的用人单位或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应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他用人单位或组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在社区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双方应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2.依法支付工资,下岗失业人员的实得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当年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 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或组织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暂不补贴医疗保险费,享受招用单位职工医疗福利待遇;职工医疗福利待遇不能落实的,单位可将医疗费发给本人,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区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按宁医改办[2001]1号文的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加医疗保险以后,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按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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