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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5-14
【法律文号】:川劳社函[2003]183号 【执行日期】:2003-5-14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函[2003]183号
【字体:  
关于做好防止非典型肺炎疫情扩散期间农民工劳动工资工作的通知

  为有效防止非典型肺炎疫情向农村扩散,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了一系列安排部署,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农民工的劳动工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要从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切实统一到中央、省的精神和部署上来,全力以赴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有非典型肺炎疫情城市农民工返乡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3]26号)的有关精神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发[2003]8号),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各有关用人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好防止非典型肺炎疫情扩散期间国家和省有关农民工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的各项规定,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持非典型肺炎疫情城市农民工的稳定。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督促各有关用人单位认真执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3]30号)规定,完善内部劳动合同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在当前疫情发生期间,要严格落实用人单位责任制。要督促各有关用人单位一律不得单方面解除农民工劳动合同,不得以非典型肺炎为由遣散、辞退农民工。同时,要督促各有关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目拖欠、克扣。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督促各有关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非典型肺炎农民工治疗期、疑似非典型肺炎农民工以及农民工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对因执行不力造成非典型肺炎农民工、疑似非典型肺炎农民工以及农民工密切接触者漏治漏查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用人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四、采取积极措施,保障确因疫情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农民工的最低工资支付。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疫情发生期间,对确因疫情原因造成生产经营困难而不能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督促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对使用农民工较多、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也有困难的相关行业的用人单位,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妥善做好政府资金补助的有关工作。工作中,对不履行应尽责任、弄虚作假的用人单位,要予以严肃处理。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农民工的投诉、举报案件要从快办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严肃查处,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积极维护非典型肺炎疫情城市农民工的稳定。
  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疫情发生期间农民工的稳定。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按规定对相关劳动保障部门及其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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