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市《关于工伤范围及其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内劳社办[2003]2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省贯彻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第8条(四)款规定中,对于“不安全因素”的掌握上曾口头答复各地:职工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工作不负重行走中发生的摔伤,不属于不可预防、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不应认定因工负伤。 这一答复在具体实施中,地方同志多次反映政策上把握过严,为了更准确地贯彻266号文件精神,去年下半年,我厅对这一政策掌握做了修正,2002年10月9日我厅在答复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职工伤亡性质认定问题时,明确了“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含因工外出),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中发生的意外摔伤,应认定为因工负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今后对全省各地职工发生的类似伤害,均按这一复函精神掌握。
|